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初,保险营销员达806.94万人。庞大的保险营销人员群体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而新个税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实施,无疑是派发给了证券经纪(保险代理)人员一大政策“红包”。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证券经纪人佣金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有了以下变化:
1
实行综合计税法(居民纳税人),按年综合计税,适用3%-45%的综合税率,相比较原来20%、30%、40%的分档税率,对于大部分中低收入的经纪人来说,税率下降。
2
展业成本扣除比例调低。由原来的40%调整为25%,由于扣除比例降低,计税依据有一定的上升。
3
明确展业成本的计算基础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由于老税法仅仅明确展业成本的比例,但没有明确展业成本的基数是不含税收入的80%还是全额,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这次进行了明确。
4
支付方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但问题在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但是,《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仅有工资薪金可以适用累计预扣法。劳务报酬应按第八条的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并不能适用累计预扣法。两个文件事实上互相是矛盾的。不仅如此,累计预扣法适用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新税法中的年综合所得税率表(3-45%),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表事实上为老税法中的劳务报酬税率表(20%、30%、40%),两者的预扣税负相差很大。
春节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证券经纪人及保险代理人劳务报酬的计税参照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法,解决了操作层面的问题,但两个文件之间冲突的“硬伤”实在太不严谨。虽然实行累计预扣法,但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证券经纪人劳务报酬税款时,仅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不减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需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综上所述,证券经纪与保险代理劳务报酬所使用的政策,既不完全像工资薪金,又不像其他性质的劳务报酬。文件依据不仅有财税文件、税务总局公告,还有国家税务总局2月1日的《新个税常见疑问30答》,可供参考。
利好!80%从业者无需再缴税
据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联合保险行销集团保险资讯研究发展中心发布的《2018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生态白皮书暨保险营销员调查报告》显示,从收入上看,约一半的保险营销人员月收入在6000元以下,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仅占9.2%。
也就是说新个税法实施后,月均收入8333元以下者将无需缴纳个税,也就是说至少有80%的保险代理人无需再缴纳个税。这也标志着2019年,保险代理人的税后收入将得到提升。对于整个行业来说都是个利好的消息。
同时,政策对于保险公司本身也带来了一定积极影响,营销人员收入高了,保险公司的留存率也就高了,对于业务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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